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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会员find太无聊了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powerbat    时间: 2012-2-4 14:15     标题: 会员find太无聊了

会员find专门从脚本之家jb51转载一些不注明原始出处的脚本,怀疑是jb51的卧底,专门给jb51打广告,建议管理员调查。

本论坛vbs教程第一讲中给出了很多优秀的vbs网站链接,其中就有脚本之家,其他人没必要疯狂转载脚本到本论坛,有需要的自己去看就行了。

话说如果有人把第一讲给出的链接中的有所文章都看了,绝对跻身一流高手。
作者: Demon    时间: 2012-2-4 14:49

个人觉得并不是打广告,因为他用的是纯文字,而不是链接

转载本身无可厚非,但请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
作者: canyuexiaolang    时间: 2012-2-4 16:09

转载就转载。那到没什么。忘了注明出处也是很正常的。不要发到原创代码就好。。
但是卧底是神马意思。。难道这里还有利益纷争!!!???= =

还有jb51这个名字太xe了。。
作者: ivor    时间: 2012-2-4 16:32

人家也挺辛苦的,就是不知道这些转载的内容他自己有没有全看?有没有转载的价值??还是好心过头了??
作者: applba    时间: 2012-2-4 17:34

支持楼主去爆他菊花
作者: lllsoslll    时间: 2012-2-4 19:34

5楼,请不要使用不文明用语!

保持公共场所干净卫生是每个网民的义务


楼主这个帖子应该发到站务区的;还有这个标题。。。。
作者: find    时间: 2012-2-4 21:14

回复 3# canyuexiaolang


这里不是叫做VBS原创&转载吗,应该木有问题吧。
作者: jdsdsa    时间: 2012-2-4 23:44

那有没有必要通知一下警方???
作者: BAT1    时间: 2012-2-5 00:02

本帖最后由 BAT1 于 2012-2-5 00:08 编辑

楼主这个帖子是不是该发到<论坛事务区>啊???
而且我也不希望在搜索 “find”  这个命令用法的时候,搜索到这个叫《会员find*****》 这种跟find命令完全无关的帖子。
作者: copp_x    时间: 2012-2-5 00:30

版主移帖吧
作者: canyuexiaolang    时间: 2012-2-5 02:12

回复 7# find


木有啊。
作者: find    时间: 2012-2-16 12:58

你们要求转载别人的帖子要注明出处
http://www.bathome.net/thread-15318-1-1.html

但是别人转载你们的帖子就是不注明
http://www.jb51.net/article/29073.htm
http://www.jb51.net/article/29234.htm


作者: broly    时间: 2012-2-16 15:16

回复 12# find


    这个嘛,别人如何做我们改变不了,至少要做好自己。克己复礼
作者: powerbat    时间: 2012-2-16 15:20

回复 12# find


    这就是做人的区别。
作者: 523066680    时间: 2012-2-18 09:04

回复 3# canyuexiaolang


    这个 怎么说呢,我也不知道是何等伟大的共享精神驱使,在某大学论坛的技术区,无人问津,却有一批人成天转发教程,
占据整个屏幕,而这些帖子,一个回帖都没有,连续几个页面是0回复。论坛其他成员的回复和评论算是一种发帖的动力和回馈,
因此,这很有可能是一种不求“回报”的“共享”精神。 虽然有些怪异,不过我也没什么说的。

作者: batman    时间: 2012-2-18 11:09

个人觉得find的转载行为有点过。。。

你就是要转载也没必要一个代码一个帖子吧。。。

这样既有刷分又有屠版之嫌。。。
作者: find    时间: 2012-2-18 16:30

回复 16# batman


请问具体是指哪几个帖子应该合并?
作者: broly    时间: 2012-2-18 18:15

我认为find是以为很热心的朋友,虽然并不是原创的作品,但是他不辞劳苦的为论坛转载许多有用的资料,这份热情我相信很多本论坛会员都没有。有人认为那些转载或许比较无聊或者没什么实用性,但是许多地方还是有学习的价值的。我的想法跟15L差不多,在这里我对会员find支持一个,但是建议把转载地址编注好。
作者: find    时间: 2012-2-18 20:00

回复 18# broly


自从版主把这条写入版规之后,我已经相当注意这点了。

作者: powerbat    时间: 2012-2-29 23:19

果然被我不幸言中。。。
作者: find    时间: 2012-2-29 23:27

回复 20# powerbat


你言中什么了?
作者: garyng    时间: 2012-7-12 18:53

回复 12# find

在改变人家的想法时,先改变自己的

jb51发帖不注明出处,这是他们的规则中没写到的
但是这坛子就不同了,
3、所发代码务必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及详细出处,以示对原作者辛勤劳动的尊敬;
,所以转载帖注明出处是应该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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